第一章总 则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专业含护理师)专业科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等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为重点,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为核心,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依托,加强医学理论、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修养等相关内容的学习;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以提高临床能力为重点,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通过规范化途径培养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农村、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专业科目学习以提高临床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以适宜技术为主的知识和实践能力方面的岗位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培训班、 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教育项目授课以及发表论文论著和科研课题、成果等均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科教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市卫生局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荐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市级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负责学分的审核。指导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公布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三级。
(一)国家级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市级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市级学术团体等举办,经市卫生局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3、由卫生局组织和批准的面向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教育、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
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举办不同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填写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执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中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学分授予及认证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由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认可的学分。
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Ⅰ类学分的授予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Ⅱ类学分的授予按照《中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细则(试行)》执行。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按规定向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授予学分,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学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获得学分。
第五章 考 核
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条件,积极申报举办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科教工作考核的依据。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学分达标率要达到省卫生厅的规定。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主动参加学习,执行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要求,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应作为年度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 费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可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