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各级对死亡证管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为我院亡故患者家属提供清晰的办证流程,我院制定以下办理死亡证指引:
一、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我院提供空白单)。
(二)亡故患者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公安部门证明。若已报警,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请家属或监护人携带以上证件到我院医务部办理死亡证申报手续。
二、温馨提示
(一)原则上,死亡证由亡故患者家属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死 者家属不能前来的,可由亡故患者家属出具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携带亡故患者、亡故患者家属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书及“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申请办理。
(二)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亡故患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出具亡故患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1.亡故患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亡故患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亡故患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亡故患者办理死亡证。
(三)如亡故患者身份不详、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接诊医师对家属申报死亡原因判定可疑或难以判断死因性质时,接诊医师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
1.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我院医务部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
2.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四)死亡证补发
1.亡故患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向医务部申请补发一次。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至医务部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我院提供空白申请表),写明申请人与亡故患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医务部根据原签发《死亡证》内容进行补办。
2.未知名尸体亡故患者家属认领后补发:未知名尸体亡故患者个人身份明确后,可补办死亡证,依据《死亡证》补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三、办证部门及联系电话
部门及地址: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部(中山市南朗街道田边正街80号行政楼5楼)
联系电话:0760-85529701(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19925925438(节假日及休息时间)
24小时值班咨询电话:19925925438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殡葬单位一览表
机构类别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理时间 |
医疗机构 签发单位 |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
中山市南朗街道田边正街80号 |
(0760)85529701/ 19925925438 |
全天 |
殡葬单位 |
中山市殡仪馆 |
中山市东区沙石公路2号 |
(0760)88809340/ 88814120 |
08:00-15:00 |